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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彬与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萧县。被执行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崔超东,该公司经理。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银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947.48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彦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