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方瑞与杨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杨怀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477号原告方瑞,居民。被告杨怀强,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方瑞诉被告杨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