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旭霞与尉鹏、赵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赵旭霞与尉鹏、赵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赵旭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1日。被告尉鹏,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日。被告赵喜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霞与被告尉鹏、赵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赵旭霞承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