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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殷世良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世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51号罪犯殷世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世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赃款118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殷世良能认罪悔罪、听管��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殷世良,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殷世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世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