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尤溪县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立新、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尤溪县祥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埔头工业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6681-9。法定代表人黄五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聿球,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立新,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迎宾路北侧昭阳安居楼一楼13-18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5312224-8。法定代表人黄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健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路电信大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294521-5。负责人陈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日友,福建省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溪县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立新、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溪县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尤溪县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欲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溪县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取417.5元,由原告尤溪县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