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杰凯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杰凯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杭州杰凯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水印康庭公寓1幢东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水继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文武,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1707室。法定代表人:陈景容。被告: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明辉花园14幢103室。负责人:宋冠英,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凯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上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区明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杰凯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元,由杭州杰凯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