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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彭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汤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