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外号“老三”、“龟三”),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建驾车与颜×存发生碰撞,颜×存通过电话告知被害人颜×庆,尔后颜×庆驾车尾随被告人李×建至普宁市洪阳镇池揭公路一商行门口地方,双方相遇后发生打架,被告人李×建与同案人李×勤(已判刑)等人持水管刀、水管等工具,对被害人颜×庆进行追打,致颜×庆头部、右小腿多处软组织裂伤、右胫骨中段不完全性骨折,左手挫伤、左手无名指、中指指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跟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颜×庆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了作案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同案人与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建驾车与颜×存发生碰撞,颜×存通过电话告知被害人颜×庆,尔后,颜×庆驾车尾随李×建至普宁市洪阳镇池揭公路一商行门口,双方相遇后发生打架,李×建与同案人李×勤(已判刑)等人持水管刀、水管等工具对颜×庆进行追打,致颜×庆头部、右小腿多处软组织裂伤、右胫骨中段不完全性骨折,左手挫伤、左手无名指、中指指骨骨折及多处软��织挫擦伤、左跟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颜×庆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李×建辨认无误的作案现场的照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李×建使用的车牌粤VZU9**黑色比亚迪小汽车1辆。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庆所伤属轻伤二级。4、被害人颜×庆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日16时许,他接到表哥电话称其在洪阳工商银行附近被“肥老二”、“龟三”驾驶的车撞伤,他驾车到洪阳镇镇区找,发现“肥老二”、“龟三”在其家附近。他驾车想拦住他们论理,但他们所驾驶的车撞开他的车后驶到他们家门口。然后,“龟三”拿了1把西瓜刀、“肥老二”和一陌生男子各拿了水管刀从其家冲��来,他见状便往回跑,在公路边一铺面前被他们追到,他们持刀将他砍得昏迷过去,后他被人送到医院治疗。颜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肥老二”是李×勤、“龟三”是李×建。5、证人颜×存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日17时许,在普宁市洪阳工商银行附近,“肥老二”、“龟三”驾驶小轿车(车牌尾数“909”)将他的电动车撞倒,他便跑开,“肥老二”、“龟三”开车在后面追,他跑进一户人家,“肥老二”、“龟三”见他不出来便离开。他叫朋友来接并将被撞的情况告诉表弟颜×庆。颜×庆便驾车到洪阳镇镇区寻找尾数“909”的小轿车。他听说颜×庆找到该车并叫对方停车,但对方没有停车,反而开车撞到颜×庆的车,对方还拿了刀及水管打伤颜×庆的头部、手指、背部等部位。6、证人方×洪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日17时许,在洪阳镇老池揭公路边��兴商行附近,他看到3名男子持水管焊接的刀追砍一名男子,被追砍的男子倒在地后,他们继续砍,后一名老妇女上前拉开他们,受伤的男子被人送到洪阳医院。他认识砍人者其中一人是“肥老二”。7、证人方×群、陈××的证言,两名证人分别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方×洪证实的内容一致。8、同案人李×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日17时许,他听到家门口有汽车碰撞声,便从家里出来,看到其弟李×建开车停在门口,后面有1辆轿车,从车上下来的一名男青年追其弟,他见状便从家里拿1把水管刀出来追该名男青年,李×建也持1支水管和李文随后追赶。约追了20米,他用水管刀向该名男青年的后背砍去。砍后,水管与刀断开,他便一手持水管,另一手持刀,继续对该名男青年砍了四五刀,李×建也用水管对该名男青年进行殴打,还用脚踢了三四下。他母亲见状上前制止,凶器被群众拿走。他不认识被他砍伤的男青年,与他也无矛盾。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被他砍伤的男子颜×庆。9、被告人李×建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日下午,他开着比亚迪小轿车经过洪阳镇政府路口时,遇到曾经与其发生冲突的颜×存,在中国工商银行洪阳支行的附近,他驾车撞了颜就离开,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在西门老太夫人宫路段,有一辆红色轿车要将其逼停,当开到自家门口附近时,另一辆金色小轿车从前面开来,撞向他的小车右侧,车上下来一男子“乌乞”(颜×庆),李×勤就从家里拿出一把水管刀冲出来追砍“乌乞”(颜×庆),他下车跑过去,因“乌乞”(颜×庆)用脚踢他,他就抢过李×勤的水管刀抵挡,还用拳头打了“乌乞”几下,之后看到警察到场,就把水管刀放在门口,跑进家里并从后门逃走。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被他砍伤的男子颜×庆。10、刑事判决书,证明:李×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1、被告人李×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与同案人持刀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李×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晓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