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松、李井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松,李井奎,吴学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雪明,系十八里铺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吴松,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井奎,男,汉族。被告:吴学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6306085715.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松、李井奎、吴学坤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光林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鸿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