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明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商初字第30号原告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春英,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明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张家村大山坞。法定代表人张国尧,杭州明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原告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