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万忠与苏泉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忠,苏泉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6068号原告苏万忠,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北京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泉霖,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万忠与被告苏泉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苏万忠诉称:2010年11月,原告承揽被告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世纪森林公园内的西南侧的鸽子房建设工程,双方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此工程。在主体施工完毕后,应被告要求又增加了一部分附属工程,增加的附属工程经被告现场负责人陈荣安确认为403695元。现被告对此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03695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苏泉霖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这是施工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并且这个工程合同是原告与陈荣安签订的,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且原告也没有与被告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工程决算单,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不予认可;根据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万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斌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欧裕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迎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