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昌霞与高毅、程婷、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霞,高毅,程婷,徐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蒋昌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高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程婷,女,住址同高毅。被告:徐小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蒋昌霞诉被告高毅、程婷、徐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娟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昌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毅、程婷、徐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昌霞诉称:高毅、程婷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7日,高毅称家中有事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4年12月22日归还5万元,余款2015年1月还清,徐小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高毅及徐小东催要,两被告未予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另5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蒋昌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高毅与程婷系夫妻关系;3、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事实。程婷书面答辩称:1、对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2、蒋昌霞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3、借款即便是真实的,也是其丈夫高毅所借的赌资,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其不愿承担还款责任。程婷未到庭质证,其于庭审前向本院邮寄了高毅的短信记录复印件一份三页。蒋昌霞对程婷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从短信内容来看与本案无关联,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高毅、徐小东未答辩、举证,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昌霞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程婷提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蒋昌霞与高毅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17日,高毅因资金周转向蒋昌霞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22日还款5万元,余款2015年1月份还清,徐小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高毅逾期未归还借款,蒋昌霞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诉讼中,蒋昌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毅、程婷共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小区**幢***室房屋予以查封,同日,本院裁定予以查封。庭审中,蒋昌霞自认高毅于2015年1月底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另查:高毅与程婷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高毅与程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毅向蒋昌霞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高毅负有按期归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高毅已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其应对未还款项7.8万元(10万元-2.2万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债务发生在高毅与程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蒋昌霞要求高毅、程婷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徐小东签字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保证期间至2015年7月31日,故原告要求徐小东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小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毅、程婷追偿。程婷对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及关于借款是赌资的辩解,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高毅、程婷、徐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毅、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昌霞借款7.8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2.8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小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小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毅、程婷追偿。三、驳回原告蒋昌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原告蒋昌霞负担253元,被告高毅、程婷、徐小东负担19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世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