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斌诉王燕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斌,王燕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刘国斌,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王燕,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斌诉王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刘国斌承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