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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增玺与陈仲华、倪群英、罗华鑫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增玺,陈仲华,倪群英,罗华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仲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群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华鑫。上诉人王增玺因与被上诉人陈仲华、倪群英、罗华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增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增玺的撤诉行为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增玺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