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立兴诉被告郑培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兴,郑培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92号原告:肖立兴,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培记,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兴与被告郑培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榕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