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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立兴诉被告郑培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兴,郑培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92号原告:肖立兴,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培记,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兴与被告郑培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榕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