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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孙静,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228号1号楼3单元3号。被执行人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建新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