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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16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綦江区赶水镇岔滩场沿201国道往赶水方向行驶,行至赶水镇雷吼洞下坡路段时,为了避让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临危措施不当,汽车发生侧滑,车尾与公路右侧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杨某某接触,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投案自首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保险单,协议及收条,谅解书,民事判决书,证明及发票,接警单以及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人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