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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亚明与褚凤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褚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褚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鑫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