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亚明与褚凤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褚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褚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鑫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