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翠霞与王代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霞,王代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重字第9号原告赵翠霞。被告王代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霞诉被告王代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制发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王代鸿在青州市云门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450000元。现冻结期限即将界满,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上述债权续行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代鸿在青州市云门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4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秀明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