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稳寿与蔡志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稳寿,蔡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刘稳寿,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志坚,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稳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志坚清偿货款186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志坚将案件款全部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刘稳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