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花眼与刘和、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花眼,刘和,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杨花眼,又名杨华眼,男,194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和,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和、王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杨花眼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第三人刘利娜(女,身份证号:612722198104223363)自愿代刘和向申请执行人杨花眼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申请人杨花眼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该笔债务从2015年4月29日起每月29日前由刘利娜代刘和向申请执行人杨花眼偿还借款本息5000元直至本息24万元全部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刘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