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4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光哲与被告李钟万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光哲,李钟万,李相民,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570号原告:姜光哲,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姜美花(系原告姜光哲女儿),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李钟万,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李相民(系被告李钟万儿子),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英玉(系李相民母亲),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李华(系被告李钟万女儿),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英玉(系李华母亲),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姜光哲诉被告李钟万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钟万于2014年12月21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继承人李相民、李华为被告。原告姜光哲于2015年4月29日以案外解决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光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光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姜光哲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姜光哲负担。审 判 长  申成日助理审判员  刘 威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