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林元洪与胡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洪,胡允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林元洪。被告:胡允金。原告林元洪为与被告胡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9日原告林元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元洪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林元洪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