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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带媚与何联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带媚,何联征,何燕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李带媚。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原告李带媚与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贤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李带媚、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带媚诉称,被告何联征与第三人何燕雪是夫妻关系,(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602号案件中,何燕雪所欠的债务属于其与何联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请求判令被告何联征对何燕雪(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602号案[审判案号(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587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联征辩称,1.被告对于第三人何燕雪向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情况均不知情,原告与第三人一起串通隐瞒借款事实。原告向第三人催款时,被告询问原告来的目的,原告陈述是找第三人聊天,后来才知道原告是为了追收利息,而第三人为了隐瞒借款事实而多向原告支付了几百元利息。2.第三人从2011年以来,从未拿过工资以外的钱用于家庭开支,且家里的生活稳定,无需向他人借款,本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本案借款属于第三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何燕雪辩称,借款是我个人借的,被告不知情,我隐瞒被告借款。原告在借款后起诉前到我家追收利息,被告在家时,问原告找我的目的,原告说是找我聊天,没有说借款,原告有意隐瞒被告,为了隐瞒被告,我每次给利息时多给几百元给原告。借款用途是归还何XX的利息。被告于原告起诉前三个月知道借款事实,因为原告在我家闹很多次,把门弄烂了,被告跟原告协商分期归还,然后原告不同意分期就起诉,起诉后再次找原告协商分期归还,但原告仍不同意。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质证意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何联征人口信息查询表、第三人何燕雪人口信息查询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何联征与第三人何燕雪是夫妻关系。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质证意见:无异议。2.(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602号执行裁定书、(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第三人何燕雪与被告何联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65000元,该案已经判决确认并已经执行,由于第三人何燕雪无财产执行,应确认本案债务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何联征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我对借款不知情。第三人何燕雪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再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带媚与第三人何燕雪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何燕雪于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分四次向李带媚借款合计65000元,判决何燕雪应向李带媚归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带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何燕雪应支付的上述款项。该执行案件的案号为(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602号。其后,原告李带媚以未能执行到何燕雪的财产及上述债务是第三人何燕雪与被告何联征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何联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一致确认双方未财产独立、未区分财产,第三人向原告所借的款项用于归还案外人何XX的借款。原告与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是邻居关系,原告在追收本案借款时,被告何联征向原告请求分期履行,但被原告拒绝。另查明,被告何联征与第三人何燕雪于1985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至今仍为夫妻关系。再查明,案外人何XX与被告何联征、第三人何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何燕雪向原告何XX借款33200元,并确认该借款为何联征与何燕雪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何燕雪向原告何XX归还借款33200元,并判令何联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本案债务是否为被告何联征与第三人何燕雪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第三人何燕雪尚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何联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何燕雪与何联征一致确认双方未实施财产独立,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债权人李带媚与债务人何燕雪明确约定所欠款项属于个人债务,此外何联征及何燕雪一致确认向原告的借款用于归还向何XX的借款,而何XX的借款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何联征与何燕雪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何燕雪向原告的借款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故涉案债务应认定属于第三人何燕雪与被告何联征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联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联征对何燕雪(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602号案[审判案号(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587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原告李带媚已预交),由被告何联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