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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金志勤与朱英、刘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勤,朱英,刘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金志勤。委托代理人王成涛,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英。被告刘野平。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志勤与被告朱英、刘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11日、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志勤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涛,被告朱英、刘野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福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志勤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5日起,被告朱英以企业验资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发生多笔借贷往来,未约定还款期限,截止2012年10月16日,借款本金总额达到100万元,2013年4月14日曾归还本金20万元;2011年借款月利率3%,后变更为2.5%,利息每月结算,提前或迟延支付的按天计算,利息支付到2013年4月14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整;2、二被告支付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其中已发生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32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英、刘野平共同辩称,1、双方之间并不是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该款项系原告向冯某的投资款,因此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当是冯某;2、在原告提供的收款凭证中也可以证明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该凭证名为收款凭证而非借条之类的表述,凭证中明确载明款项系用于企业的验资之用,风险自负。第一,被告并没有使用该款项,也不做验资之类的生意,原告清楚该款项的实际用途及实际的借款使用人;第二,凭证中明确载明风险自负,且原告也进行了确认,原告获得收益即对应承担相应的风险。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金志勤与被告朱英系同事关系,被告朱英、刘野平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5日,被告朱英向原告金志勤出具收款凭证一份,上载明:本人朱英工行账户于2011年4月25日收到金志勤划入人民币陆拾万元用于企业的验资等之用。操作利润每月底由朱英划入金志勤工行账户。如当事人需用本金,请提前半个月告知,风险自负。2011年5月5日,被告朱英向原告金志勤出具与前述收款凭证内容一致金额为贰万元收款凭证一份。金志勤于2011年6月26日在两份收款凭证上签署“本人已确认风险”并签名。原告金志勤分别于2011年4月25日向被告朱英转账62万元,于2011年5月5日转账2万元,于2011年6月27日转账4万元,于2012年2月15日转账32万元,被告朱英于2012年2月1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确认“现取到金志勤处现金叁拾捌万元正”并签名。庭审中,被告朱英陈述,其与原告是同事,与冯某是朋友。一群同事有闲散资金会理财,冯某说有企业验资的业务,其就将该信息向同事讲述。在2011年4月中旬,大家到咖啡厅,原告夫妻都在,冯某也过来讲了资金投向,大家都听得很清楚,原告夫妻也很清楚。当时冯某就说所有人把钱打她账号她嫌烦,就请所有人把钱打到朱英卡上,朱英再转给冯某,由冯某进行操作。后原告夫妻陪朱英一起去报案向冯某追讨。庭审中,原告确认无法进一步提供借贷合意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贷关系应当同时具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本案中,原告金志勤将大额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给被告朱英,被告朱英仅出具收款凭证而非借条,收款凭证所载内容及原告金志勤“本人已确认风险”的表述显示涉案款项并非民间借贷,且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综上,原告以民间借贷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志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00元,减半收取8950元,由原告金志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