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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大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季兴厢与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兴厢,刘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季兴厢,农村居民。被告:刘晓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兴厢与被告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兴厢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晓华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Q×××××)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