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雷轩与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轩,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雷轩。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4号楼。法定代表人密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浩,系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蔚,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雷轩(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于同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雷轩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