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林赞敏。上诉人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朱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