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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姚菊丽、姚菊梅等与上海北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菊丽,姚菊梅,孙志浩,沈顺金,姚惠德,上海北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菊丽。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菊梅。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浩。委托代理人姚菊梅。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顺金。委托代理人姚菊丽。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惠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北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晓联。委托代理人徐鸣达。上诉人姚菊丽、姚菊梅、孙志浩、沈顺金、姚惠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菊丽、姚菊梅、孙志浩、沈顺金、姚惠德于2014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姚菊丽、姚菊梅、孙志浩、沈顺金、姚惠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菊丽、姚菊梅、孙志浩、沈顺金、姚惠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姚菊丽、孙志浩、沈顺金、姚菊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