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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任小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肖某,男,汉族。被告任小丹,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任小丹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任小丹的户籍地虽为沈阳市和平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沈阳市铁西区齐贤街,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该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金利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欣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