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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雷顺清与郭宗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顺清,郭宗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雷顺清,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宗碧,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顺清与被告郭宗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顺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宗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顺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顺清撤回对被告郭宗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807元,实际收取807元,由原告雷顺清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