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雷顺清与郭宗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顺清,郭宗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雷顺清,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宗碧,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顺清与被告郭宗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顺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宗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顺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顺清撤回对被告郭宗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807元,实际收取807元,由原告雷顺清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