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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茆水生、赵宗文、赵勇、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茆水生,赵宗文,赵勇,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7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裕溪口新裕路1。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茆水生,男,1954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宗文,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勇,男,1984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军,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茆水生、赵宗文、赵勇、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军所有的位于和县历阳镇横江街半枝梅路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