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王文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远梅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