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吉永平与徐立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永平,徐立君,杨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805号原告吉永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滨里*号*单元***室。被告徐立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栋*单元*层*号。被告杨华宇,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栋**层*号。原告吉永平与被告徐立君、杨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吉永平负担。原告预交26,000元,退还原告25,475元。审 判 长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