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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三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吉永平与徐立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永平,徐立君,杨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805号原告吉永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滨里*号*单元***室。被告徐立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栋*单元*层*号。被告杨华宇,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栋**层*号。原告吉永平与被告徐立君、杨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吉永平负担。原告预交26,000元,退还原告25,475元。审 判 长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