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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窦百灵与苏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百灵,苏恩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窦百灵,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原蔡都镇东郊路17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12170336。被告苏恩华,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家庄村368号。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607022043。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百灵与被告苏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百灵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百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窦百灵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