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蔡玲君与章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玲君,章俊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777-1号原告:蔡玲君。委托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菊仙,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俊国。原告蔡玲君为与被告章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蔡玲君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原告蔡玲君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