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熊太飞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新沂市阿湖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太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新沂市阿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988号原告熊太飞。委托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幸福路88号。负责人尹飞,经理。被告新沂市阿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黑埠街。法定代表人蒋迅迅,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太飞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新沂市阿湖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熊太飞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魏 方人民陪审员 吴成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