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蔡长英与位金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英,位金库,张佃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田玉涛,蒋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蔡长英,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位金库,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张佃勇,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田玉涛,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告蒋白,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塘支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原告蔡长英与被告位金库、张佃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田玉涛、蒋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佃勇所有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价值20000元)、蒋白所有的苏×××××号轿车一辆(价值20000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