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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武县国XX态农业园、康朝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武县国XX态农业园,康朝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平武县国XX态农业园。负责人康某某,该石材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康朝彦,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4日。本院在办理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武县国XX态农业园、康朝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平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光伟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