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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饶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女王若茜随原告王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负担。被告赵某可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探视,具体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三、在原告家存放的被告陪嫁物品棉被三床,由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取走,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万元归被告赵某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胜审判员  尹连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