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来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