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宏与被告刘春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宏,刘春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92号原告常宏,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告刘春彬,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原告常宏诉被告刘春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