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章小敏与陈桂刚、吴辉霞、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敏,陈桂刚,吴辉霞,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71-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章小敏。被执行人陈桂刚。被执行人吴辉霞。被执行人李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桂刚名下所有号牌为川E*****、川E*****、川E*****、川E*****的汽车四辆,被执行人李梅名下所有号牌为川E*****、川E*****小型汽车两辆。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第以及《》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桂刚名下所有号牌为川E*****、川E*****、川E*****、川E*****的汽车四辆,被执行人李梅名下所有号牌为川E*****、川E*****小型汽车两辆。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