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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凤游与詹庆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游,詹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周凤游,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颜溪村。被执行人詹庆林,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村。申请执行人周凤游与被执行人詹庆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桃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应由被执行人詹庆林给付申请人周凤游劳务工资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詹庆林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凤游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周凤游与被执行人詹庆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周凤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詹庆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庆林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