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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民与王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民,王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陆民,农民。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飞,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民与被告王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民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