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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金枝、杨高飞、杨公民、任杰英、杨小飞与肖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枝,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杨老庄村委陈桥。申请执行人:杨高飞,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公民,男,194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任杰英,女,193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小飞,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东林,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振兴路南段。关于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李金枝、杨高飞、杨公民、任杰英、杨小飞申请执行肖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金枝、杨高飞、杨公民、任杰英、杨小飞申请新蔡县人民法院回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由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新蔡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汝南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