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龙某、孙某与龙某、孙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某。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委托代理人:陈亚红,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龙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某申请再审称:(一)龙某的居住环境、经济状况、抚养条件相对优于孙某,从有利于孙茂森成长的角度出发,抚养权应当判归龙某,在此情况下,龙某可以放弃孙某应当承担的抚养费。(二)孙茂森医学出生证明中没有龙某的名字,二审法院未准许龙某的亲子鉴定申请,龙某与孙茂森血亲关系不明,不应当给付抚养费。依据龙某2013年1-12月的收入流水账,二审法院判决龙某承担孙茂森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明显过高。(三)龙某向其父亲借款10万元,有借条、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款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孙某提交意见称:(一)孙茂森出生后一直由孙某进行照料和看管,龙某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且孙茂森年龄较小,从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抚养权应当归属于孙某。(二)孙茂森系孙某与龙某婚生子女,龙某应当支付抚养费。龙某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2013年1-12月的收入流水没有原件,其在一、二审期间未能提供,不应当予以采信。(三)孙某从未听说过龙某向其父亲借款,龙某父亲对借条形成经过的陈述,不能反映借条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驳回龙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依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龙某和孙某在诉讼中均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双方均有稳定的住所,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大体相当。本案二审判决时,孙茂森不足三岁,自龙某和孙某分居以来,孙茂森一直随孙某生活,熟悉孙某周围的生活环境,一、二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在判决龙某享有探望权的基础上,判决孙茂森归孙某抚养,并无不当。龙某与孙某婚前婚后4年感情尚好,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不是由于夫妻双方的相互不忠诚,而是因孙茂森出生后,龙某和孙某及双方父母在照顾小孩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致夫妻发生争执,直至孙某诉请离婚,且龙某在一审中未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在二审中亦未能提供孙茂森存在非其亲生子女可能性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同意其鉴定请求,并无不当。虽然孙某在与龙某发生矛盾期间不够冷静,擅自为孙茂森办理的医学出生证明中没有孙茂森父亲龙某的名字,明显不当,但因孙茂森系龙某与孙某婚生子女,龙某作为父亲应当支付孙茂森的抚养费。龙某在申请再审中提供的其2013年1月-12月的工资流水凭证,在二审法院受理本案上诉前就已经存在,但龙某在二审上诉期间未能提供,且该工资流水凭证没有原件,孙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龙某据此认为二审判决其每月承担2500元的抚养费明显过高的主张,不能成立。龙某虽主张向其父亲借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龙某与孙某合意所借,且借款交付的事实只有龙某及其父亲二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