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行执字14号沅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世先,文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云,局长。被执行人张世先,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和平村十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文牡丹,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沅江市征决(2014)X880号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沅行执字第14-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就执行事项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行执字第14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金国红审 判 员 王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