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李步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李步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跃滨、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步海,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李步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庄慧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