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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章建平与吴健生、饶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平,吴健生,饶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章建平,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子辉,男,住邵武市。被告吴健生(曾用名吴建生),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饶美英,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邵武支行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平与被告吴健生、饶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平撤回对被告吴健生、饶美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章建平负担。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连爱平 来源: